(2008年11月3日南通市律師協會會長辦公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為使本會各項工作科學、有序進行,提高本會會長辦公會議事效率,根據《南通市律師協會章程》,制定本議事規則。
第二條 本會會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及上級律師協會有關律師工作、律師協會工作的決定和意見;
(二)督促、落實理事會部署的工作;
(三)討論、審定需提交理事會和南通市司法局批準的重大事項;
(四)研究本會需提交理事會批準的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方案;
(五)分析全市律師工作情況,研究解決存在問題的方法;
(六)交流通報各自工作情況和需要共同研究的事項;
(七)研究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特別會議的動議;
(八) 聽取秘書處關于業務工作的情況匯報,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和措施;
(九)研究和答復下級行業組織向本會請示的事項;
(十)提出秘書處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和工資福利政策方案;
(十一)審議決定秘書處工作人員獎懲方案;
(十二)其它需要由會長辦公會討論、決定的事項。
第三條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原則上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和主持,亦可由會長委托副會長召集和主持。會議議題由會長確定或由副會長、秘書長提出,會長確定。
第四條 會長辦公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組成人員應暢所欲言,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和建議;不同意見可以保留,一旦形成決定,應遵照執行;不得對外披露不宜公開的信息。
第五條 本會會長辦公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可舉行。會長辦公會議討論的事項應在會長主持下形成結論,如需表決,由會長決定表決方式;表決須由出席會議的會長辦公會成員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六條 會長辦公會議應當由本人出席,不得委托他人代為出席,因故不能與會的,事先應履行請假手續。
第七條 本會會長辦公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人員和記錄員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秘書處負責會議紀要的起草工作,《會議紀要》由會長或主持會議的副會長簽發。
第八條 本會監事會可派員列席會長辦公會議。
第九條 本規則經會長辦公會議通過后生效。
第十條 本規則 由本會會長辦公會議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