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9日四屆律協全體理事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南通市律師協會(以下簡稱“市律協”)各業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業務委員會”)的組織建設和活動開展,發揮業務委員會在律師業務領域中的理論研究和業務交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南通市律師協會章程》《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業務委員會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律師行業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業務委員會是市律協根據律師執業的不同業務領域而設立的開展業務研討和交流的組織,受市律協理事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并向市律協理事會報告工作。
第三條 市律協理事會可以根據律師業務發展的客觀情況和實際需要,決定業務委員會的設置和調整。
第四條 業務委員會在分管副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處負責各業務委員會日常工作的統籌協調和服務保障工作。
第五條 市律協設立業務委員會后,應報江蘇省律師協會備案。
第二章 業務委員會職責
第六條 業務委員會的職責:
(一)組織開展本業務領域內的知識技能培訓、理論研討和實務經驗交流活動;
(二)進行本業務法律服務調研和預測,為市律協開展行業管理提供理論與經驗支持;
(三)制定律師行業相關業務操作指引、行為準則和業務規范;
(四)關注國家和省、市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制定與修改,開展調查研究,對立法、司法及行政等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
(五)就重大社會事件、社會熱點問題、疑難案件、重大敏感案件進行研究和討論,提出法律意見;
(六)協調律師業務活動,建立與律師業務活動相關的社會支持網絡,支持律師依法履行職責;
(七)收集、整理、印發信息資料,編輯出版文集,對律師專項業務適時開展統計和分析,為改善和加強行業管理提供基礎信息;
(八)經分管副會長批準和會長授權,開展與其它律師協會相關業務委員會的交流活動;
(九)就律師表彰、懲戒、業務資格考核、業務職稱評定等事項向市律協提供業務咨詢意見;
(十)完成上級律師協會以及市律協、理事會和秘書處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業務委員會的設置與調整
第七條 業務委員會的設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某一業務領域的律師業務已發展到一定規模,或者形成了明顯上升趨勢;
(二)從事某一業務領域業務且申請加入該業務委員會的律師達到10人以上,且分屬5家以上律師事務所;
(三)市律協理事會認為有必要設立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律師協會新一屆會長辦公會成立后,應該盡快進行業務委員會設置工作,包括修訂設置方案,制定業務委員會委員、主任與副主任產生辦法,組織業務委員會委員以及主任、副主任申報與遴選,建立目標責任考核機制。
第九條 委員申報人數不符合本規則第七條規定的,會長辦公會可決定取消該業務委員會設置,或將擬設業務委員會的職責合并至其他業務委員會,已申報人員根據自愿原則進行調整。
第十條 申報人數較多的業務委員會可以分設若干工作組。業務委員會成立后因業務分工細化、發展新型律師業務等需要,由該業務委員會主任或者8名以上且分屬于3家以上律師事務所的委員申請,經分管該業務委員會的副會長同意,可以對工作組設置進行調整,增強、優化業務工作力量。
第十一條 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律協理事會應當就新設、調整或者撤銷業務委員會的事項進行討論決定:
(一)經市律協會長辦公會議提議;
(二)5名以上市律協理事聯名提議;
(三)10名以上且分屬5家以上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表聯名提議。
上述提議人應當就相關業務委員會新設、調整與注銷的方案以及理由提供材料證明,市律協會長辦公會議經審議后提交市律協理事會審議確定。
第四章 委員及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擔任市律協業務委員會委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為市律協會員,政治素質高、大局觀念強,擁護憲法,堅決服從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執業三年以上或在黨政機關、司法機關、企事業單位從事與法律有關工作三年以上的專(兼)職律師;或者具有一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公職律師、公司律師;
(三)在特定的業務領域中有較扎實的理論功底,較豐富的業務經驗及研究成果,關心律師事業發展,熱心行業協會工作,具有較強的公益心與良好的社會評價;
(四)三年內未因執業行為受到過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
(五)對優秀的年輕律師以及在相關業務領域有突出成就的,經所在律師事務所推薦、市律協秘書處審核,可以不受執業年限限制。
第十三條 業務委員會設置時申報加入的委員為初始委員。業務委員會的初始委員,由律師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律師事務所推薦,經市律協秘書處審核,報市律協會長辦公會確定。非初始委員,由律師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律師事務所推薦,由該業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審查同意后報分管副會長批準,報市律協秘書處備案。
每名律師限參加兩個業務委員會(含工作委員會,下同);同一律師事務所參加同一業務委員會的委員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50名執業律師的律師事務所,可酌情增加委員人數,但最多不得超過5名,當選后因轉所形成的人數超限除外。
第十四條 業務委員會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有權參加本業務委員會各項活動;
(二)在本業務委員會選舉中享有選舉、被選舉權與表決權;
(三)對本業務委員會的經費使用享有監督權;
(四)對本新增本業務委員會委員享有提名權;
(五)對本業務委員會的工作活動及方案提出意見或建議;
(六)本規則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業務委員會委員的義務:
(一)積極、按時參加本業務委員會的各項活動,因故不能參加本委員會活動的,應事先請假;
(二)主動完成本業務委員會主任交辦的工作任務;
(三)每年向業務委員會提交至少一份以上業務研究論文或調研文章或典型案例評析;委員應同意市律協及其業務委員會在保障其著作權的前提下,有權將其提交的前述業務成果用于非商業性的理論研究與交流;
(四)委員變更執業機構、地址或聯系方式的,應及時報告本業務委員會主任委員和市律協秘書處;
(五)不得利用業務委員會委員身份為本人、本人所在律師事務所謀取不當利益或進行不正當競爭;
(六)不得損害業務委員會聲譽;
(七)遵守有關業務委員會管理的規定。
第十七條 業務委員會可以聘請在本業務領域內有名望的專家、學者或有關人士擔任本業務委員會顧問,顧問人選由各業務委員會推薦,秘書處審查后,經分管副會長同意以市律協名義頒發聘書。
各業務委員會可視工作需要,可以通過公開報名和主任會議等程序確定一至兩名具有一定業務研究能力、樂于奉獻且有時間保障的本市律師擔任相關委員會的秘書,負責協調和辦理委員會的日常事務,秘書名單經分管會長同意后報市律協秘書處備案。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委員資格:
(一)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因執業活動而受到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處罰的;
(三)受到行業紀律處分的;
(四)當年度律師考核中被考核為不合格的或者未參加當年度律師考核的;
(五)調離本市執業的;
(六)自行辭去委員的。
第十九條 業務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該業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并報市律協秘書處備案,取消其委員資格:
(一)無正當理由一年內二次不參加業務委員會活動的;
(二)一年內累計三次請假缺席業務委員會活動的;
(三)不完成或經催告后不能按時完成本委員會工作任務的;
(四)假借業務委員會名義或利用業務委員會委員身份,對外進行商業運作,為其或其所在律師事務所擴大影響、招攬業務等謀取私利的;
(五)有其他嚴重違反業務委員會規則和協會其他相關規定的行為的。
第二十條 業務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協助主任開展工作。
主任、副主任應由在相應業務領域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執業水準和社會影響力,并且熱心律師業務研究和公益事務,具有較強組織能力的委員擔任。
同一律師事務所不得有超過1名律師擔任同一業務委員會副主任及以上職務。
第二十一條 業務委員會主任履行以下職責:
(一)主持本業務委員會的全面工作,主持本業務委員會的全體會議和臨時會議;
(二)主持本業務委員會主任會議,領導編制并提交本業務委員會業務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述職報告;
(三)組織開展業務委員會的業務研究活動及其研究成果的交流、匯總、推廣;
(四)經會長授權代表市律協或者以本業務委員會對立法、司法、行政等工作提出建議或意見,參加相關社會活動;
(五)參與選拔本業務委員會副主任;
(六)定期向市律協匯報工作,完成市律協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條 業務委員會主任的產生程序:
(一)每屆理事會改選換屆后,由會長辦公會公布業務委員會主任遴選原則、主任候選的基本條件,制定業務委員會主任選聘辦法,成立“業務委員會主任遴選委員會”,負責業務委員會主任選聘工作;
(二)符合業務委員會主任任職條件的律師應該提出書面申請以及履職計劃,并參加遴選;
(三)會長辦公會根據遴選結果,對業務委員會主任候選人進行審查、提名,由理事會決定聘任。
第二十三條 業務委員會副主任在申報該業務委員會的委員中產生,其產生方式與程序是:
(一)業務委員會副主任由該委員會主任與分管該委員會副會長根據報名人數以及其他情況,協商決定副主任候選人。
(二)分管該委員會副會長書面向會長辦公會推薦一人或若干人作為該委員會副主任建議人選,由會長辦公會決定。
第二十四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組成業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作為業務委員會管理、執行機構。業務委員會秘書列席本業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主任會議履行以下職責:
(一)決定本委員會委員的增補、撤銷;
(二)根據本規則制定適合本業務委員會的工作細則;
(三)管理本委員會活動經費;
(四)召集本業務委員會會議,制定本業務委員會任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五)就律師業務評優、培訓、對外交流等事宜提出意見或建議;
(六)其他應當由主任會議決定的業務委員會活動事項。
第二十五條 秘書處應將各業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變動情況及時在律師協會網站上進行公布。
第五章 業務委員會活動
第二十六條 各業務委員會組建完成后,業務委員會主任應及時組織制定本業務委員會的任期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并與分管該委員會副會長簽訂《工作責任狀》,以具體明確業務委員會主任在任期內的每一個工作年度所須完成工作目標,具體包括以下指標:
(一)業務指引或規范編寫目標;
(二)本業務領域論文撰寫及發表目標;
(三)專題研討會次數;
(四)業務拓展等方面的具體舉措。
第二十七條 業務委員會可以通過研討會、座談會、聽證會、業務觀摩、業務培訓、提出工作建議和意見書、義務咨詢、法律宣傳宣講、對外交流、信息服務等多種形式開展本業務領域工作。市律協鼓勵各業務委員會之間的橫向合作。
第二十八條 業務委員會應根據業務發展需要,每年至少組織兩次全體委員活動,吸收和鼓勵非本業務委員會委員的律師參加。業務委員會活動應當書面報經分管副會長同意,并報秘書處備案后安排,且應提前在市律協官網及市律協或業務委員會的其他公開媒介上通知市律協的會員,以方便市律協會員廣泛參加業務委員會的活動。
業務委員會召開會議、組織活動應當在三日前通知監事會派駐的監事參加,自覺接受市律協監事會監督。
第二十九條 業務委員會開展的一切活動,必須經分管副會長同意,并由市律協秘書處統一協調和安排。對外開展的活動,必須經會長同意,并書面報市司法局審查批準。
第三十條 業務委員會的業務研討活動應該撰寫綜述,活動內容應及時轉化為研究成果公開發布,或將委員撰寫的論文結集出版,或將研究成果以白皮書或年度報告等方式公開發表。業務委員會每年至少應發布一項研究成果。
業務委員會活動信息、重要演講和會議綜述等內容應及時在市律協網站或刊物上發表,盡可能利用網絡媒體等形式傳播委員會工作成果,讓全市律師共享。
第三十一條 業務委員會應在每年的十二月份提交當年度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工作計劃,分別報分管副會長、監事會,并報秘書處備案。
第六章 對業務委員會主任履職監督與考核
第三十二條 市律協建立理事會與監事會對業務委員會主任雙重監督的考核機制。
每個業務委員會由會長辦公會指定一名副秘書長負責日常聯系與監督,并由監事會指定一名監事進行監督考核。
考核主要依據是本規則、各業務委員會工作細則、任職《工作責任狀》、各業務委員會任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各業務委員會活動效果和活動成果資料、監事會意見、律師代表評議意見以及本業務委員會委員民主評議意見等。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制定業務委員會主任監督考核辦法,并組織對業務委員會主任實施年度履職考核,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和不稱職三個等次。
年度考核不稱職的業務委員會主任不得再繼續擔任本業務委員會主任,也不得參加市律協下一屆所有業務委員會主任的競選。
對業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以及委員的其他監督考核措施,由理事會制定的監督考核辦法具體規定。
第七章 業務委員會經費管理
第三十四條 業務委員會的經費來源為市律協年度工作經費、律師事務所及律師贊助、委員會有償服務所得、社會贊助以及委員會自籌等。
各業務委員會應合理、節約地使用活動經費,量入為出。
第三十五條 業務委員會經費由市律協列入每一年度制訂的財務預算,經費的使用、支出的標準應遵守市律協相關財務制度的規定,由市律協財務部門負責統一管理,專款專用。
有關市律協工作委員會、業務委員會以及項目管理經費使用管理辦法,由會長辦公會另行制定,經理事會批準后實施。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各業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規則和業務委員會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則由市律協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則自市律協理事會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