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律師專業二級律師資格條件(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資格標準
系統掌握相關法律知識和律師業務知識;能提出對律師業務有重要指導意義的律師專業理論研究課題,并能組織、承擔研究工作;公開發表較高水平的學術論文、著作;有較高豐富的律師業務經驗,能辦理較復雜的案件,解決律師業務中遇到的疑難問題;具有指導三級以下律師工作的能力;具有運用外語和計算機應用的能力;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已取得律師資格并從事律師專業工作的人員。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三條 政治、職業道德要求
遵守國家的法律和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取得三級律師資格后,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以上。
取得三級律師資格后,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在規定的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警告處分者,延遲1年以上。
(二)受記過以上或停止執業以上處分者,延遲2年以上。
(三)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者,延遲3年以上。
第四條 學歷、資歷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畢業(學位),取得三級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工作2年以上。
(二)碩士研究生畢業,取得三級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學本科畢業(學位),取得三級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工作5年以上。
第五條 繼續教育要求
取得三級律師資格后,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專業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達到規定的要求。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六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一)系統地掌握法律知識和律師業務知識,具有同本職工作相適應的其他學科知識。
(二)能提出律師專業理論研究課題,并能組織、承擔研究工作和發表較高水平的論文或論著。
第七條 專業工作能力要求
(一)有較豐富的律師業務經驗,能辦理較復雜的案件,解決律師業務中遇到的疑難問題,工作成績顯著。
(二)取得三級律師資格后的卷宗規范整潔,收集材料齊全,裝訂順序符合歸檔要求。
(三)辦案質量高,無差錯。
(四)具有指導三級以下律師工作的能力。
第八條 業績、成果要求
取得三級律師資格后,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對律師某項業務創造過成功有效的辦法、經驗,被市級以上律師管理部門認定或組織推廣并在實踐中取得較好的社會效果(由省轄市律師協會認定)。
(二)辦理過在省轄市有較大影響的法律事務,并受到市級以上律師主管機構肯定(由省轄市律師協會認定)。
(三)應邀參加全省或華東片學術會議,本人撰寫的論文入選并宣讀。
(四)提任縣級以上政府法律顧問,并為重大決策提供參考的論證。
(五)獲得市級以上某項律師業務優秀稱號或國家機關表彰獎勵。
(六)受到三等功以上獎勵。
第九條 論文、著作要求
取得三級律師資格后,發表、出版本專業較高水平論文、著作、專業文章,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出版律師或其他法律方面的專著、譯著1部(本人撰寫3萬字以上)。
(二)在市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刊上發表本專業論文2篇以上。
(三)在省級以上報刊上發表本專業論文1篇以上,并在市級以上的學術會議上發表或宣讀律師專業論文或律師業務專業文章2篇以上。
第十條 外語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碩士研究生畢業(學位)。
(二)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組織的職稱外語考試,其應用水平符合實際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國,出國前通過國家出國人員外語水平考試,并在國外學習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職稱)部門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計算機應用能力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計算機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學位)以上。
(二)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組織的職稱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核),其應用水平符合實際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廳組織的全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化素質培訓考核合格證》。
(四)參加全國計算機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成績合格。
第四章 破格條件
第十二條 破格申報條件
取得三級律師資格后,業績顯著,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優秀,
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破格申報二級律師資格:
(一)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后從事本專業工作15年(或大學專科畢業累計從事本專業工作或相近工作20年)以上,取得三級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工作5年以上。
(二)具備規定學歷(學位),取得三級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工作3年以上。
第十三條 破格評審條件
取得三級律師資格后,除具備第三章規定的評審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市級以上優秀律師稱號或表彰獎勵。
(二)主持或主辦在市級以上律師行業內有較大影響的疑難、復雜的法律事務2件以上(經省律師協會認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申報二級律師資格應提交第三、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條規定的材料,并按規定程序送評。
第十五條 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說明等見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