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二款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故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約定試用期的情況下,企業不能單方延長試用期。若企業單方面延長試用期,因延長的試用期部分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企業改正;同時,因如果企業單方面延長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企業將按照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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