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除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在試用期間,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約定違約金條款,該約定當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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