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非法用工主要是指兩種情形,一是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所招用的職工從事勞動的行為;二是依法設立的單位使用童工從事勞動的行為。
根據《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之規定,非法用工單位人員發生傷亡,由非法用工單位給予一次性賠償,包括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其標準為∶一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倍。前款所稱賠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喪葬補助等其他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