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1款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由此可見,停工留薪期是為保障工傷職工在治療恢復期間內工資福利待遇不受影響的特殊保護期,該期間工傷職工可以停止工作,享受應得的一份工資福利待遇。若員工在應當享受的停工留薪期尚未結束前回到公司工作,說明其已放棄停工留薪期的權利和相關待遇。而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每月只需向勞動者支付一份工資。因此,停工留薪期內工作,員工不能同時主張正常工資和停工留薪期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