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用人單位基于保護女職工的名義對其崗位進行合理調整,符合《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的規定,是法律賦予用人單位法定的單方調整崗位的權利。但需要注意,這種單方調崗必須具備合理性,不能假借調崗,逼迫孕期女職工離職。
對調崗合理性的判定可以從三個方面考慮:(1)與原崗位具有相關性,女職工能夠勝任。如單位調整的工作崗位對女職工來說是一個陌生的領域,如將會計崗位調整為銷售崗位,則喪失調崗的合理性;(2)相較原崗位工作量降低。孕期調崗的目的在于降低孕期女職工負擔,如崗位調整后工作量不減反增,則容易被認定為單位假借調崗逼迫職工離職;(3)調崗不具有侮辱性。女職工原崗位為部門經理,調整崗位為門衛或者后勤,則屬于侮辱性調崗。對不具備合理性的單方崗位調整,孕期女職工可以拒絕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