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江蘇省工資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在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另外,《江蘇省工資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所以在雙方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企業不能暫扣經濟補償或暫扣工資。即使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一般情況下也不能超過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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