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法》第六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舉證責任倒置條款)
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2、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3、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4、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
5、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6、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7、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