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有權提起的股東的條件,即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這里的表決權應包括單獨持有和合計持有;二是公司在什么情況下股東才能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即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三是適用此條解散公司的前置條件是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豆痉ń忉專ǘ返谝粭l對于符合一百八十二條的情形作了列舉,列舉的四種情形主要體現的是股東僵局和董事僵局所造成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全失靈,不能正常進行經營活動,如果任其繼續存續下去,將會造成公司實質利益即股東利益的損失。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一條: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