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賭”條款受疫情影響大小,會影響“對賭”條款效力的認定。根據《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第14條規定,“對于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游等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嚴重的公司或者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與投資方因履行‘業績對賭協議’引發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充分考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對目標公司業績影響的實際情況,引導雙方當事人協商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按約定的業績標準或者業績補償數額繼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應當依法合理分配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