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工傷及時申請很重要!工傷認定申請有法定的時效性,請務必記住兩個重要的時間,“30日”、“1年”,一旦超期將要承擔不利后果。
“30日”指的是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單位所在地人社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可先提出申請,經審批同意后,適當延長時限。用人單位在30日內未提出申請的,特別是參保單位,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如醫療費用、輔助器具安裝配置費用、住院伙食補助等,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1年”指的是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這三類主體,可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單位所在地人社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上述人員在1年之內未提出申請的,屬于不予受理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