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及《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并且在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與工會和勞動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