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實踐中,往往存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通過雙方約定的方式不繳納社會保險的情形:一是雙方直接約定不繳納社保;二是用人單位將社會保險費和工資一起發放給勞動者,并約定不繳納社保。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同時,《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或者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勞動合同無效”。
因此,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屬于無法免除的強制性規定,即便不繳納社會保險是雙方的約定,也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