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連帶債務是指幾個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承擔有連帶的債務關系,在連帶之債中,債權人可以選擇向其中任何一個連帶債務人請求清償債務,或者向所有連帶債務人共同主張權利。
若存在共同承擔債務的連帶債務人,當連帶債務人之一進入破產程序時,債權人申報全額債權意味著其選擇首先向進入破產程序的債務人請求清償;債權人沒有申報債權意味著債權人選擇不向進入破產程序的債務人請求清償,而是有可能向其他沒有進入破產程序的債務人清償。一般來說,在連帶債務人破產而債權人沒有申報債權時,其他連帶債務人可以其可能清償的債務數額申報債權。如果連帶債務人數人進入破產程序,債權人有權以全額債權請求參加任何一個破產程序,但其所獲得清償不應超過其享有的債權數額。若連帶債務人數人同時破產,債權人可以同時以總額申報債權,考慮到債權人在遇到能夠承擔責任的數個債務人同時進入破產程序的情況時,其債權的實現面臨很大風險,債權得到全額實現的可能性也比較低,為了維護債權人的利益,一般來說應當允許債權人參加各種程序來實現利益,但若債權人參加各個程序獲得的清償超過其債權總額,應當返還不當得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七條規定:“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五十一條的第一、二款的規定外,第五十二條也規定:“連帶債務人數人被裁定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